簡析圖形商標駁回復審勝訴案例
法律依據(jù):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第三部分之商標近似的審查之圖形商標的審查之1規(guī)定: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以下商標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案情回顧:
北京某公司委托內蒙古欣洋瑞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注冊的指定為18類。商標局于2017年12月26日發(fā)文,認為該商標和在先商標“
”、“
”構成近似商標,駁回了注冊申請。申請人根據(jù)我公司專業(yè)商標代理人的建議,委托我司進行復審爭取商標專用權。
申請商標:
、
引證商標:
2018年8月3日,商標評審委員做出復審決定,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圖形構成、設計風格、整體視覺等方面差異較大,區(qū)別明顯,共存于市場不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2018年9月6日初審公告,駁回復審成功。
簡析:
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同時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圖形商標近似判斷的主觀性較強,即使事先經過專業(yè)商標代理人近似檢索,仍然可能因為主觀因素被審查員駁回。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要尋求專業(yè)的意見,憑借代理人的以往經驗,仔細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圖形構成、設計風格、整體視覺等方面的近似程度,并且綜合考慮到申請商標的知名度、投入市場使用的時間、范圍、宣傳力度等等,以確定進行復審的必要性。
來源:欣洋瑞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