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多比“擦”掉“photoshop”口紅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不滿自身馳名商標遭遇淡化,歷時4年維權終審告捷--
奧多比“擦”掉“photoshop”口紅
作為美國奧多比公司開發(fā)和發(fā)行的數(shù)字圖像處理軟件,“Adobe Photoshop software”憑借較強的圖像處理能力被廣泛應用于平面設計、攝影等諸多領域。而因不滿他人將“photoshop”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在口紅等商品上,奧多比公司在華展開了一場商標權屬爭奪。
日前,奧多比公司歷時4年之余的跨國商標“阻擊戰(zhàn)”終見分曉。8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針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終審撤銷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系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的復審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標同名招致紛爭
據(jù)了解,2011年4月,北京聯(lián)拓創(chuàng)想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聯(lián)拓創(chuàng)想公司)提出該案系爭商標即第9329485號“photoshop”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口紅、指甲油、香水等第3類商品上。
2012年4月,奧多比公司引證其在先核準注冊在第9類計算機程序商品上的第573256號“PHOTOSHOP”商標(下稱引證商標),針對系爭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經(jīng)審查,商標局于2013年5月作出裁定,核準系爭商標的注冊。
奧多比公司不服商標局上述裁定,于2013年6月向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主張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侵犯了其對引證商標享有的馳名商標權益,并認為系爭商標侵犯了其對“PHOTOSHOP”標識享有的在先著作權。
對此,商評委經(jīng)審查于2014年3月作出異議復審裁定,其認為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成為馳名商標,而且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口紅等商品與奧多比公司所主張馳名的計算機程序商品差異較大,系爭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易誤導公眾,致使奧多比公司利益受損;另外,奧多比公司主張著作權的“PHOTOSHOP”標識設計過于簡單,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系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侵犯奧多比公司的在先著作權。
綜上,商評委裁定系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展開維權一審遭駁
奧多比公司不服商評委作出的復審裁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并補充提交了中國國家圖書館對“PHOTOSHOP”商標的檢索報告、《金山詞霸》相關詞條解釋、在先著作權登記證明文件等證據(jù),用以證明引證商標構成馳名商標,且奧多比公司對“Photoshop”軟件享有合法的著作權。
北京一中院認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口紅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程序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成類似商品,因此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在案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程序商品上已經(jīng)達到馳名狀態(tài),而且相關公眾容易將“PHOTOSHOP”作為一種軟件名稱而非商標進行認讀,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差別較大,即使引證商標達到一定的知名狀態(tài),相關公眾亦不會對兩者產(chǎn)生混淆誤認。
北京一中院同時指出,奧多比公司在商標評審程序中所主張保護其在先著作權的理由系就“Photoshop”軟件本身的著作權而言,其并未明確主張“PHOTOSHOP”作為一種軟件名稱應對這一標識加以保護,所以其在訴訟中主張該項權利的相關理由并不屬于商評委的評審范圍;同時,系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并不會對奧多比公司“Photoshop”軟件本身的著作權構成損害,而且“PHOTOSHOP”標識本身缺乏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因此不能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綜上,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奧多比公司的訴訟請求。
馳名主張終獲支持
奧多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據(jù)悉,在二審訴訟期間,奧多比公司補充提交了關于“Photoshop”軟件的媒體報道和書籍及所榮獲獎項、中國及其他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PHOTOSHOP”商標及著作權予以保護的相關判決和決定等10份證據(jù),用以證明引證商標構成馳名商標。
聯(lián)拓創(chuàng)想公司補充提交了品牌加工合同和淘寶網(wǎng)商家網(wǎng)站截圖,用以證明系爭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
對于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北京高院經(jīng)審理認為,奧多比公司提供了其對引證商標進行了長期、廣泛宣傳和使用的證據(jù),如數(shù)千本圖書的相關介紹及數(shù)百家媒體的相關新聞報道和廣告宣傳、奧多比公司的“Photoshop”軟件曾獲得的相關獎項、自2001年起中國每年舉辦“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考試Photoshop6.0”“Photoshop”軟件的下載數(shù)量等,足以證明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引證商標已在中國被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構成馳名商標。
同時,北京高院指出,引證商標的顯著性較強,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完全相同,屬于對引證商標的復制。雖然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口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程序商品存在一定區(qū)別,但考慮到二者相關公眾有重合之處、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以及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完全相同等因素,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口紅等商品上,容易破壞引證商標與其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程序商品之間的密切聯(lián)系,減弱引證商標的顯著性,損害奧多比公司的利益。
綜上,北京高院終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及商評委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