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商標的主要部分是商標近似性比對的關(guān)鍵
新聞來源:商標訴訟 | |
案號 (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703號 (2015)高行(知)終字第1261號 當事人 原告(上訴人):愛擄美株式會社 被告(被上訴人):商標評審委員會 裁判要點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的文字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gòu)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jié)構(gòu)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 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yīng)當考慮商標的音、形、義等因素,采用隔離觀察、整體比對的方法,并以相關(guān)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綜合判斷。 引用法條 2001《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guān)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案情簡介 申請商標系第11093592號“美atom”商標,于2012年6月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類的“空氣芳香劑、牙膏”等商品上。商標局以存在引證商標為由駁回了注冊申請。 引證商標包括第1104503號“3美SUN-MAY”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和第1780329號“美8”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均申請注冊在先,分別核定使用在第5類的“凈化劑”等商品上、第3類的“牙膏”等商品上。 愛擄美株式會社不服商標局決定,向商評委申請復(fù)審,商評委決定駁回申請商標。 愛擄美株式會社不服被訴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上圖為申請商標 上圖為引證商標一、二 法院觀點 【一、二審法院】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均含有中文“美”字,其他的文字均為數(shù)字或字母,對于中國相關(guān)公眾而言,其中的“美”字更具識別性和顯著性。 當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同時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時,容易使人誤認為系同一商品提供者提供的系列商標或其商品提供者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 故,維持商評委裁定。 余力律師讀判例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相似是商標駁回的主要理由之一。有美好意義的中國文字數(shù)量有限,而注冊商標存在量每年都在大量增加,這就使商標近似沖突增加。雖然在認定商標近似的標準方面,法院參照《最高院關(guān)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來判斷,但仍然十分困難。 司法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法院既要對商標的整體進行比對,又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對。本案中,整體比對來看,三個商標構(gòu)成、排列差異較大,應(yīng)該不構(gòu)成近似。但主要部分比對就涉及到,如何判斷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 如果將“美”這個唯一的中文文字確定為涉案三個商標的主要部分,或者說顯著識別部分,那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就相同;如果將“美”作為申請商標的主要部分,而“3美”和“美8”作為兩個引證商標的主要部分,那么三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就不相同。因為“3”和“8”作為數(shù)字有很強的顯著性,所以以“美”和“3美”、“美8”為主要部分的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并不近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