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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內蒙古自治區(qū)市監(jiān)局 知識產權局發(fā)布2023年度內蒙古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發(fā)布時間:2024-04-24 閱讀次數: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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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后旗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侵犯“環(huán)友”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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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5030號“環(huán)友”商標是大連環(huán)友屏蔽電泵有限公司在第7類離心機;離心機(機器);離心泵;泵(機器、發(fā)動機或馬達部件);壓力閥(機器部件);加熱裝置用泵;閥(機器部件);瓣閥(機器配件);瓣閥門(機器零件)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公告時間為2004年5月21日,續(xù)展后商標專用期限為2024年5月21日至2034年5月21日。

2023年7月11日,烏拉特后旗市場監(jiān)管局收到烏拉特后旗公安局移送的當事人包頭市品嘉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私自制作冒用大連環(huán)友屏蔽電泵有限公司“環(huán)友”注冊商標標識案。該局立即展開調查。

經查,當事人從大連某泵業(yè)制造有限公司訂購三臺屏蔽電泵銷售給烏拉特后旗某硅業(yè)有限公司,總價14.34萬元。之后,為達到驗收合格目的,當事人擅自從網上購買了大連環(huán)友屏蔽電泵有限公司“環(huán)友”注冊商標標識,并安裝在三臺屏蔽電泵上。至案發(fā)時,烏拉特后旗某硅業(yè)有限公司已支付貨款10.12萬元。

烏拉特后旗市場監(jiān)管局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的商標侵權行為。2023年9月15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行政處罰,沒收三臺涉案屏蔽電泵,罰款1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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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包頭市昆都侖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侵犯“始祖鳥”“迪桑特”“路易威登(LV)”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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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下旬,昆都侖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先后接到北京中智廣睿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千里路知識產權咨詢有限公司舉報,稱當事人包頭市北國展貿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系列服裝和各類包涉嫌侵犯迪桑特中國知識產權管理公司、亞瑪運動加拿大公司、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局遂即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系列服裝和各類包上印有“始祖鳥”“迪桑特”“路易威登(LV)”圖案及英文注冊商標標識,經迪桑特(中國)有限公司、亞瑪芬體育用品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公司認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至案發(fā)時,當事人銷售的涉嫌侵權商品貨值金額16890元,違法所得1500元。

昆都侖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商標侵權行為。2023年11月17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500元,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服裝103件、包109個,罰款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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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興安盟烏蘭浩特市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侵犯“王守義”“十三香”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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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1225號“圖片”商標是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在第30類“醬菜(調味品);佐料(調味品);方便面;冰淇淋;醬油;醋;調味粉;各種調味醬;調味品;涮羊肉調料?”商品(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1998年09月28日,商標專用期限為2018年09月28日至2028年09月27日。

第1546438號“圖片”商標是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在第30類“雞精;糕點;鍋巴;食鹽;醬油;醋;調味品;涮羊肉調料;味精;調味醬?”商品(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2001年03月28日,商標專用期限為2021年03月28日至2031年03月27日。

2023年7月4日,烏蘭浩特市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舉報,依法對當事人烏蘭浩特市前公主陵嘎查敖某某商店進行了檢查。

經查,該店貨架上擺放標有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經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鑒定,上述調味品為假冒“王守義”“十三香”注冊商標的商品。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稱上述調味品是2023年6月中旬從該店門前一輛箱貨車購進,共購進10箱,每箱100盒,總計1000盒,進價每盒2.1元,售價每盒3元,無法提供進貨、銷售相關記錄。至案發(fā)時,已售140盒,剩余860盒,貨值金額2580元。

烏蘭浩特市市場監(jiān)管局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商標侵權行為。2023年7月19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調味品860盒,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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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赤峰市巴林右旗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侵犯“中國石油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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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4日,巴林右旗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投訴(投訴人),依法對當事人巴林右旗中園石油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

經查,當事人使用的寶石花圖形標識及中園石油的字號未注冊商標,與投訴人使用的“寶石花圖形”及“中國石油及圖”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且當事人在其加油站天棚上使用的“中園石油”字號與投訴人的“中國石油”字號相比較,兩者文字的字數、字體、排序相同,底色、字體顏色均相近,整體結構相似,侵犯了投訴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使用該字號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產生誤認誤購,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當事人自2023年1月開始營業(yè)至案發(fā)時,銷售額共計33475元。

巴林右旗市場監(jiān)管局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商標侵權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023年6月27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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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鄂爾多斯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建筑用復合彈性材料網布”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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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寧波和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獲得名稱為建筑用復合彈性材料網布的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210496733.X。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2年9月29日,請求人就與被請求人內蒙古正華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事項,向鄂爾多斯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10月10日該局予以立案處理。

請求人認為通過技術對比被請求人銷售的水泥毯和請求人的專利技術,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具有涉案專利相同的技術特征,侵犯了請求人的專利權。被請求人認為其銷售的水泥毯通過合法采購程序購買,并簽訂了書面合同,已經履行合理審慎義務,設備來源合法;請求人擁有的發(fā)明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生產廠家擁有的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完全不同,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請求人主體不適格,并非請求保護專利的專利權人。

經審理,該局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認定被請求人提出的現有技術抗辯不成立。

2023年2月10日,鄂爾多斯市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和《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行政裁決,本案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專利侵權行為成立,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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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呼和浩特市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處理“包裝袋(草原甄品)”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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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孫某于2022年2月18日獲得名稱為包裝袋(草原甄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1130672409.9。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2年5月24日,請求人向呼和浩特市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提出被請求人新城區(qū)玉合塑料包裝經銷部涉嫌侵犯其專利權處理請求,該局遂即立案處理。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未經許可生產銷售的“包裝袋”與其“包裝袋(草原甄品)”外觀、形狀、功能一致,侵犯了其外觀設計專利權。被請求人答辯稱其不侵權,并于2022年8月15日向該局提交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止處理申請書》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涉案專利“包裝袋(草原甄品)”的《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及相關證據材料。該局于2022年8月17日對該案進行了中止處理。

2023年4月5日,該局收到被請求人提交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第60050號)》。4月7日下達《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恢復處理通知書》,依據《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第60050號)》告知請求人撤回處理請求,請求人拒絕撤回。

2023年4月11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經合議作出撤銷孫某訴新城區(qū)玉合塑料包裝經銷部銷售“包裝袋(草原甄品)”(專利號:ZL202130672409.9)專利侵權糾紛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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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烏海市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處理“便攜式燒烤箱”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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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玉田縣天一戶外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獲得名稱為“便攜式燒烤箱”的發(fā)明專利權,專利號為 ZL201310229705.6。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3年2月,請求人向烏海市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提出被請求人烏海市海勃灣區(qū)劉某某土產店涉嫌侵犯其專利處理請求。2月23日,該局予以立案處理。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銷售的燒烤爐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進行技術比對,發(fā)現被控侵權產品完全包含了涉案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侵犯了請求人的發(fā)明專利權。被請求人辯稱,在進貨、銷售過程中對于該燒烤爐所涉及的專利侵權相關問題毫不知情,是通過合法渠道取得貨源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該燒烤爐,在得知涉嫌侵權后第一時間停止銷售,被請求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全面覆蓋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認定被請求人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銷售行為侵犯了請求人的發(fā)明專利權。

2023年5月11日,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作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侵犯請求人專利權的產品,駁回請求人其他處理請求的裁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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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呼倫貝爾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圓織麻線分線機和纏繞小麻線團的方法”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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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牙克石市勝利塑料編織包裝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圓織麻線分線機和纏繞小麻線團的方法”(專利號為ZL201410355943.6),于2017年9月29日獲得授權,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3年8月24日,請求人向呼倫貝爾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當日該局予以立案處理。
  請求人稱被請求人阿榮旗新業(yè)塑編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麻塑混紡袋只有按照請求人涉案專利的技術路徑才能織造出來。被請求人辯稱將大麻線團變成小麻線團的技術方法是由本企業(yè)技術人員自行研發(fā),且本企業(yè)使用的將大麻線團變成小麻線團設備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的所有技術特征均不相同。

經審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辦案機關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四處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根據全面覆蓋原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相同,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

2023年10月23日,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和《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guī)定,作出駁回請求人的請求的行政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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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錫林郭勒盟知識產權局處理“雙宮綢(藍銀藤)”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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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蓮某于2022年12月27日獲得名稱為“雙宮綢(藍銀藤)”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 202230360680.3。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3年2月,請求人向西烏旗知識產權局提出被請求人其某某(西烏旗其某某綢緞皮毛店)涉嫌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處理請求,2月21日錫林郭勒盟知識產權局予以立案處理。

請求人稱被請求人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要求將產品下架。被請求人辯稱在經營過程中使用請求人外觀設計專利圖案,對是否侵犯請求人的權利并不知情。

經審理,辦案機關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及現場檢查情況,通過對涉案專利、被控侵權產品及現有特征逐一對比,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認定被請求人擅自使用“雙宮綢(藍銀藤)”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

在了解請求人與被請求人雙方調解意愿后,2023年3月10日,盟、旗兩級知識產權部門組成合議組,口頭審理該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在雙方各自表達訴求和交換意見后,按照雙方自愿原則,達成被請求人賠償請求人1萬元,請求人同意被請求人繼續(xù)銷售剩余涉案產品的調解協(xié)議,并簽訂《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xié)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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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通遼市知識產權局處理“旱田作物鋤草機”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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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呂某某于2017年8月8日獲得名稱為“旱田作物鋤草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CN201720041632。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3年8月,請求人向通遼市知識產權局提出侵犯專利權糾紛處理請求,8月29日,該局予以立案處理。

請求人稱被請求人趙某所經銷的鋤草機,其結構特征完全落入本專利專利權利要求1與權利要求4、權利要求5構成的保護范圍,以及權利要求1與權利要求2、權利要求6構成的保護范圍,并且與權利要求8、權利要求9重合,侵犯了請求人的專利權。被請求人辯稱其經銷的鋤草機是通過快手平臺購進,對涉及專利侵權問題并不知情。

經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該局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使用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4-5所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以及所引用的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技術特征所限定的保護范圍,被請求人對于被控產品的銷售行為侵犯了涉案專利的專利權。

2023年9月20日,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行政裁決,被請求人所銷售的產品為侵權產品,被請求人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侵犯了涉案專利的專利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行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聲明:文章內容轉自“內蒙古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官網,僅供大家學習,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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